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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公证处常见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发布单位: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08-03-24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B0601-2008-00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常见公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出生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 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 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 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亲属关系公证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 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结婚公证

1. 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 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

 

四、继承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 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 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五、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 财产的产权证明。

3. 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4. 协议书草稿。

六、遗嘱公证

1. 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2. 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 遗嘱草稿。

4. 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的神志状况及行为能力。

七、保全证据公证

1. 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 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 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 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 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 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