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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单位: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08-03-2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501-2008-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办事项目名称:法律援助

项目设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报条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报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办理程序:申请 受理  审批  指派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办理机构: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热线电话):12348

办理地址:乐清市乐成镇北大街242